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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第80條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第80條

有關當局發出通知

第80條

(1) 根據本條例關長獲授權或須向持牌人發出或送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件(不論實際如何稱述),如留在或郵寄往該持牌人所持牌照指明的其可經營金錢服務的處所或多於一個處所當中任何處所,就所有目的而言,須視為已妥為發出或送出。 (1A) 第(1B)款適用於由以下的人根據本條例獲授權或須向任何人(目標收件人)發出或送交的通知或其他文件(不論實際如何稱述) —— (a) 處長;或 (b) 關長(在與第5C部相關的情況下)。 (1B) 第(1A)款提述的通知或其他文件,在以下情況下,即屬已向目標收件人發出或送交 —— (a) 就個人而言,該通知或文件留在或郵寄往該名個人最後為人所知的 —— (i) 營業地址; (ii) 住址;或 (iii) 通訊地址; (b) 就合夥而言,該通知或文件留在或郵寄往該合夥最後為人所知的 —— (i) 主要營業地點;或 (ii) 營業地址; (c) 就屬《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條所界定的公司的法團而言,該通知或文件留在或郵寄往該法團的 —— (i) 註冊辦事處(該條例所指者);或 (ii) 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址; (d) 就任何其他法團而言,該通知或文件留在或郵寄往該法團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址;或 (e) 就(a)、(b)、(c)或(d)段提述的目標收件人而言,該通知或文件以電子方式傳送往目標收件人最後為人所知的電郵地址。 (2) 《保險業條例》(第41章)第127條在經必要變通後,就根據本條例保監局獲授權或須向任何人發出或送出通知或其他文件(不論實際如何稱述)的事宜而適用,一如就該條提述的通知或其他文件的發出或送達而適用。 (3)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134條在經必要變通後,就根據本條例金融管理專員獲授權或須向任何人發出或送出通知或其他文件(不論實際如何稱述)的事宜而適用,一如就該條提述的通知的送達而適用。 (4)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400條在經必要變通後,就根據本條例證監會獲授權或須向任何人發出或送出通知或其他文件(不論實際如何稱述)的事宜而適用,一如就該條提述的通知、指示或其他文件的發出或送達而適用。 (5) 儘管有第(4)款的規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41條在經必要變通後,就根據本條例獲授權或須向持牌虛擬資產服務人士發出或送達書面通知或其他文件(不論實際如何稱述)而適用,一如該條就該條提述的書面通知、決定或指示或其他文件的發出或送達而適用。 (6) 在第(5)款中 —— 持牌虛擬資產服務人士 (licensed VAS person)指第5B部所指的持牌提供者或持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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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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