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舉行周年成員大會
第613條
(1) 公司可藉按照第(3)款通過的決議,免除按照第610條舉行周年成員大會。 (2) 第(1)款所述的決議,可藉一項書面決議通過,亦可在某成員大會上通過。 (3) 儘管本條例任何其他條文另有規定,第(1)款所述的決議須獲有關公司所有符合以下說明的成員通過,方視為通過 —— (a) 在該決議的日期有權就該決議表決;或 (b) (如屬書面決議)在該決議的傳閱日期有權就該決議表決。 (4) 第(1)款所指的決議 —— (a) (凡第610條指明為某財政年度舉行有關公司的周年成員大會的限期已屆滿)就該財政年度不具效力;及 (b) 並不影響任何因沒有舉行周年成員大會而已招致的法律責任。 (5) 如周年成員大會若非有本條規定本須於某限期內就某財政年度舉行,而該成員大會並未舉行,則有關公司的任何成員可要求就該財政年度舉行周年成員大會;但該要求須在該限期結束前的3個月之前,藉向該公司發出通知提出。 (6) 第(5)款所述的通知,須採用印本形式或電子形式發出。 (7) 如有第(5)款所述的通知發出,則第610條就該通知所關乎的財政年度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