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條例 —— (a) 不適用於匯票、承付票或任何其他可流轉票據; (b) 不適用於《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條所界定的公契; (c) 不適用於關乎土地的契諾; (d)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不適用於《提單及相類裝運單據條例》(第440章)所指的運輸合約; (e) 不適用於受《航空運輸條例》(第500章)管限的貨品航空運輸合約; (f) 不適用於信用狀; (g) 不適用於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86條作為蓋上印章的合約而具有效力的公司的章程細則;及 (h) 不適用於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12L條作為蓋上印章的合約而具有效力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法團成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