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第2條

就第(1)款中客户資產的定義而言 —— 有聯繫實體 (associated entity)就某持牌法團而言,其涵義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中該詞就某中介人而言具有的涵義相同; 受規管活動 (regulated activity)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條所給予的涵義; 財產 (property)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條所給予的涵義; 場外衍生工具產品交易 (dealing in OTC derivative products)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5第2部所給予的涵義; (a) 認可機構所持有的存款; (b) 獲授權保險人所持有的資產,或獲授權保險人為未決申索而撥出的款項; (c) 保單持有人在獲授權保險人的保險業務方面的權利; (d) 客户並不在法律上或衡平法上擁有權益的、根據所有權轉讓安排轉讓的資產; (e) 在某牽涉場外衍生工具產品交易的主事人與主事人間的交易中,交易者向持牌法團提供(或在惠及某持牌法團的情況下向該法團的控權公司、相聯營運實體或有聯繫實體提供)的抵押品; 證券 (securities)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條所給予的涵義。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