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根據第(2)(a)款,向有關處置機制當局發出關乎某職能的書面指示,則儘管本條例或其他條例有任何效力相反的規定,就任何與執行該職能相關的目的而言,該當局無須 —— (a) 得出任何意見; (b) 信納任何事宜(包括某些特定情況是否存在);或 (c) 諮詢任何實體。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4條
如根據第(2)(a)款,向有關處置機制當局發出關乎某職能的書面指示,則儘管本條例或其他條例有任何效力相反的規定,就任何與執行該職能相關的目的而言,該當局無須 —— (a) 得出任何意見; (b) 信納任何事宜(包括某些特定情況是否存在);或 (c) 諮詢任何實體。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