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本條無礙任何處置機制當局在沒有根據第(2)(a)款向該當局發出的書面指示的情況下,就有關金融機構,執行本條例下的職能。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5條
本條無礙任何處置機制當局在沒有根據第(2)(a)款向該當局發出的書面指示的情況下,就有關金融機構,執行本條例下的職能。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