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在根據第(1)(c)款指明的限期內,有關金融機構或控權公司沒有作出申述,則有關處置機制當局或主導處置機制當局須向該機構或公司送達書面通知,確認第14(2)條所指的通知。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4條
如在根據第(1)(c)款指明的限期內,有關金融機構或控權公司沒有作出申述,則有關處置機制當局或主導處置機制當局須向該機構或公司送達書面通知,確認第14(2)條所指的通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