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不論某金融機構或控權公司是否被控犯第(1)款所訂罪行,或是否被裁定犯該罪行,該機構或公司的高級人員亦有可能犯第(1)款所訂罪行。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5條
不論某金融機構或控權公司是否被控犯第(1)款所訂罪行,或是否被裁定犯該罪行,該機構或公司的高級人員亦有可能犯第(1)款所訂罪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