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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第2條

《吸收虧損能力規定規則》可訂明,該等規則按非綜合資產負債表基礎,適用於個別的實體,或按綜合資產負債表基礎,適用於有關處置機制當局結集為一組的2個或多於2個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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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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