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如任何實體犯第(4)或(5)款所訂罪行,而該實體的某高級人員 —— (a) 授權或准許該實體犯該罪行;或 (b) 明知而以任何方式(不論屬作為或不作為)涉及該實體犯該罪行, 則該人員亦犯第(4)或(5)款所訂罪行。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6條
如任何實體犯第(4)或(5)款所訂罪行,而該實體的某高級人員 —— (a) 授權或准許該實體犯該罪行;或 (b) 明知而以任何方式(不論屬作為或不作為)涉及該實體犯該罪行, 則該人員亦犯第(4)或(5)款所訂罪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