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然而,處置機制當局僅可在以下情況下,藉第(1)款所指的通知,給予指示 —— (a) 該當局認為,給予該指示 —— (i) 會有助達到處置目標;或 (ii) 會利便行使本條例賦予該當局或原訟法庭的權力;及 (b) 該通知有說明得出該意見的原因。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然而,處置機制當局僅可在以下情況下,藉第(1)款所指的通知,給予指示 —— (a) 該當局認為,給予該指示 —— (i) 會有助達到處置目標;或 (ii) 會利便行使本條例賦予該當局或原訟法庭的權力;及 (b) 該通知有說明得出該意見的原因。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