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任何金融機構或關連人士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第(1)款所指的指示指明的限期內,遵從該指示,即屬犯罪。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6條
任何金融機構或關連人士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第(1)款所指的指示指明的限期內,遵從該指示,即屬犯罪。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