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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8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8條

第8條

如某金融機構或集團公司犯第(6)款所訂罪行,而該機構或公司的某高級人員 —— (a) 授權或准許該機構或公司犯該罪行;或 (b) 明知而以任何方式(不論屬作為或不作為)涉及該機構或公司犯該罪行, 則該人員亦犯第(6)款所訂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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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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