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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3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3條

何時可行使權力

第23條

本分部賦予處置機制當局的權力,可就某受涵蓋金融機構或其控權公司行使的前提,是該當局信納,就該機構而言,條件1及3獲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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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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