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可行使權力
第23條
本分部賦予處置機制當局的權力,可就某受涵蓋金融機構或其控權公司行使的前提,是該當局信納,就該機構而言,條件1及3獲符合。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3條
何時可行使權力
本分部賦予處置機制當局的權力,可就某受涵蓋金融機構或其控權公司行使的前提,是該當局信納,就該機構而言,條件1及3獲符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