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然而,處置機制當局僅可在以下情況下,給予第(1)或(2)款所指的通知 —— (a) 該當局認為,罷免有關董事、行政總裁或副行政總裁,會有助達到處置目標;及 (b) 該通知有說明得出該意見的原因。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4條
然而,處置機制當局僅可在以下情況下,給予第(1)或(2)款所指的通知 —— (a) 該當局認為,罷免有關董事、行政總裁或副行政總裁,會有助達到處置目標;及 (b) 該通知有說明得出該意見的原因。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