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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第1條

處置機制當局在啟動處置某實體前 —— (a) 須諮詢財政司司長;及 (b) 須以利便有效施行本條例為出發點,在該當局認為適當的情況下,與金融管理專員、保險業監管局或證監會聯繫,以確保任何指明權力的行使,與本條例下權力的行使,得以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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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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