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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4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4條

第4條

就不屬金融服務控權公司的控權公司而言,第(1)款僅在以下情況下授權啟動處置該公司︰有關處置機制當局信納,基於有關公司集團的結構及營運方式,有必要處置該公司,以實現達到處置目標的有秩序處置有關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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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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