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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5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5條

第5條

有關事宜是 —— (a) 條件1、2及3就有關金融機構而言均獲符合; (b) 有關相聯營運實體提供的服務,對在香港持續執行關鍵金融功能,屬不可或缺;及 (c) 除處置該實體外,不能以其他方法(包括根據第81(3)條發出指示),實現達到處置目標的有秩序處置該金融機構或其控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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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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