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處置機制當局或第10條實體如因為資本縮減文書,而以該身分持有證券,則須按照轉讓該等證券予該當局或實體的文書的條款,持有該等證券。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5條
處置機制當局或第10條實體如因為資本縮減文書,而以該身分持有證券,則須按照轉讓該等證券予該當局或實體的文書的條款,持有該等證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