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就本條例而言,如任何公司符合第43條的規定,而上述證券、資產、權利或負債轉讓(包括經一連串由一間該等公司轉讓予另一該等公司的交易而達成轉讓)予該公司,該公司即屬後續過渡機構。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就本條例而言,如任何公司符合第43條的規定,而上述證券、資產、權利或負債轉讓(包括經一連串由一間該等公司轉讓予另一該等公司的交易而達成轉讓)予該公司,該公司即屬後續過渡機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