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 —— (a) 某過渡機構全部或接近全部的資產、權利及負債,已轉讓予第三方;或 (b) 在根據本次分部向該機構作出轉讓後,在適用的後轉讓期內,再沒有根據本次分部,向它作出轉讓, 則處置機制當局須不作延擱地採取一切必要步驟,將該機構清盤。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如 —— (a) 某過渡機構全部或接近全部的資產、權利及負債,已轉讓予第三方;或 (b) 在根據本次分部向該機構作出轉讓後,在適用的後轉讓期內,再沒有根據本次分部,向它作出轉讓, 則處置機制當局須不作延擱地採取一切必要步驟,將該機構清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