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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53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53條

資產管理工具證券轉讓

第53條

(1) 如處置機制當局已根據第50條,就某資產管理工具訂立財產轉讓文書,則本條適用。 (2) 有關處置機制當局可藉訂立一份或多於一份證券轉讓文書,將有關資產管理工具所發行的證券,轉讓予另一實體。 (3) 附表3就本次分部所指的證券轉讓文書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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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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