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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54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54條

資產管理工具作後續財產轉讓

第54條

(1) 如處置機制當局已根據第50條,就某資產管理工具訂立財產轉讓文書(原有文書),則本條適用。 (2) 有關處置機制當局可藉訂立一份或多於一份財產轉讓文書,將有關資產管理工具的資產、權利或負債(不論是在原有文書訂立之前或之後累算或產生的),轉讓予另一實體。 (3) 財產轉讓文書可關乎資產管理工具的資產、權利或負債,不論它們是否藉根據本次分部訂立的文書,轉讓予該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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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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