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財產轉讓文書可關乎資產管理工具的資產、權利或負債,不論它們是否藉根據本次分部訂立的文書,轉讓予該工具。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財產轉讓文書可關乎資產管理工具的資產、權利或負債,不論它們是否藉根據本次分部訂立的文書,轉讓予該工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