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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處置機制當局根據第50條,將某受涵蓋金融機構或過渡機構的資產、權利或負債,轉讓予資產管理工具,則該當局須就以下事宜,向財政司司長提交報告 —— (a) 該工具的活動,及該工具的經審計財務狀況;及 (b) 以下事宜的進展︰透過最終出售或有秩序縮減規模,令轉讓予該工具的資產體現其最大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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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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