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收益
第56條
(1) 如特區政府作為資產管理工具的股東而收取某款項,則本條適用於該款項。 (2) 上述款項須存入處置資金帳户。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56條
處理收益
(1) 如特區政府作為資產管理工具的股東而收取某款項,則本條適用於該款項。 (2) 上述款項須存入處置資金帳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