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將該等負債轉換成 —— (A) 過渡機構所發行的證券;或 (B) 該金融機構的控權公司(在香港成立為法團或屬經遷冊實體者)所發行的證券。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4條
將該等負債轉換成 —— (A) 過渡機構所發行的證券;或 (B) 該金融機構的控權公司(在香港成立為法團或屬經遷冊實體者)所發行的證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