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豁除額外的負債
第59條
(1) 如處置機制當局認為,因為一個或多於一個有關理由,在內部財務重整文書中完全或局部豁除某受涵蓋金融機構的某項負債或某類別的負債,令該等負債不受內部財務重整條文規限,是有理據支持的,則該當局可作出該項豁除,上述有關理由,指 —— (a) 按理不可能在合理時間內,對有關負債或負債類別,有效地應用該條文; (b) 為達到處置目標,有關豁除是必要和適度的; (c) 就有關負債或負債類別應用該條文,會導致其價值減低,以致其他債權人所承擔的損失,會大於該項負債或該負債類別獲豁除的情況中的損失。 (2) 凡處置機制當局須決定是否根據第(1)款豁除某項負債或某類別的負債,令它不受內部財務重整條文規限,該當局在作出該決定時,須顧及清盤等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