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處置機制當局須決定是否根據第(1)款豁除某項負債或某類別的負債,令它不受內部財務重整條文規限,該當局在作出該決定時,須顧及清盤等級原則。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凡處置機制當局須決定是否根據第(1)款豁除某項負債或某類別的負債,令它不受內部財務重整條文規限,該當局在作出該決定時,須顧及清盤等級原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