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確保內部財務重整條文有效地就某受涵蓋金融機構的負債而施行,處置機制當局可訂立規則,向該機構或某受涵蓋金融機構的控權公司施加規定,以確保訂定該項負債的合約的條款及條件,載有內容如下的條文:該合約的各方同意,該項負債合資格作為內部財務重整條文的對象。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為確保內部財務重整條文有效地就某受涵蓋金融機構的負債而施行,處置機制當局可訂立規則,向該機構或某受涵蓋金融機構的控權公司施加規定,以確保訂定該項負債的合約的條款及條件,載有內容如下的條文:該合約的各方同意,該項負債合資格作為內部財務重整條文的對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