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證券的內部財務重整文書條文
第61條
(1) 內部財務重整文書可 —— (a) 訂明將受涵蓋金融機構所發行的證券,轉讓予有關處置機制當局、第10條實體,或任何其他實體; (b) 為轉讓該機構所發行的證券(不論該項轉讓是否屬該文書的標的),或為與之相關的事宜,訂定任何其他條文; (c) 取消或修改該機構所發行的證券; (d) 將該機構所發行的證券的形式或類別,轉換成另一形式或類別;或 (e) 就該機構所發行的證券附有的權利,訂定條文。 (2) 第(1)(d)款提述將證券的形式或類別轉換成另一形式或類別,包括就原有的證券的修改的相關事宜,創設新證券。 (3) 可根據第(1)(e)款訂定的條文,包括訂明任何以下事宜的條文 —— (a) 證券附有的指明的權利,須視作已行使; (b) 有關處置機制當局或第10條實體,須視作獲授權行使該等權利;及 (c) 不得在有關文書指明的期間,行使該等權利。 (4) 根據第(1)款訂定的條文,可關乎 —— (a) 指明的證券;或 (b) 符合指明描述的證券。 (5) 如有證券轉讓予第10條實體,則有關處置機制當局須根據本次分部執行其職能,執行職能的出發點,是確保該實體僅在該當局在顧及處置目標後認為適當的時間內,持有該等證券。 (6) 處置機制當局或第10條實體如因為內部財務重整文書,而以該身分持有證券,則須按照轉讓該等證券予該當局或實體的文書的條款,持有該等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