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內部財務重整文書可包含對有關金融機構的一名或多於一名董事的指示(不論屬一般指示或特定指示)。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內部財務重整文書可包含對有關金融機構的一名或多於一名董事的指示(不論屬一般指示或特定指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