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第65條
(1) 如處置機制當局根據第58(1)條,訂立載有內部財務重整條文的內部財務重整文書,則本條適用。 (2) 有關處置機制當局須向財政司司長提交報告,述明就有關負債訂定上述條文的原因。 (3) 如有關條文偏離清盤等級原則,則有關報告須述明偏離的原因。 (4) 關乎某文書的有關報告,須在該文書訂立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提交。 (5) 財政司司長須安排將每份第(2)款所指的報告的文本,提交立法會省覽。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65條
報告
(1) 如處置機制當局根據第58(1)條,訂立載有內部財務重整條文的內部財務重整文書,則本條適用。 (2) 有關處置機制當局須向財政司司長提交報告,述明就有關負債訂定上述條文的原因。 (3) 如有關條文偏離清盤等級原則,則有關報告須述明偏離的原因。 (4) 關乎某文書的有關報告,須在該文書訂立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提交。 (5) 財政司司長須安排將每份第(2)款所指的報告的文本,提交立法會省覽。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