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公有公司
第69條
暫時公有公司是符合以下說明的公司 —— (a)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成立為法團; (b) 屬股份有限公司; (c) 由特區政府全資擁有;及 (d) 其成立的目的,是接受根據本次分部作出的轉讓。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69條
暫時公有公司
暫時公有公司是符合以下說明的公司 —— (a)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成立為法團; (b) 屬股份有限公司; (c) 由特區政府全資擁有;及 (d) 其成立的目的,是接受根據本次分部作出的轉讓。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