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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某過渡機構根據第5部文書,獲轉讓受涵蓋金融機構的資產、權利或負債,而該過渡機構向保險業監管局提出《保險業條例》(第41章)第7條所指的申請,則本條就該項申請而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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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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