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某受涵蓋金融機構(相聯金融機構)的相聯營運實體,在緊接該機構的處置啟動前,向該機構提供某些服務,而該等服務,對在香港持續執行關鍵金融功能,屬不可或缺,則本條適用於該等服務。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如某受涵蓋金融機構(相聯金融機構)的相聯營運實體,在緊接該機構的處置啟動前,向該機構提供某些服務,而該等服務,對在香港持續執行關鍵金融功能,屬不可或缺,則本條適用於該等服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