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豁除義務
第84條
(1) 就第83(7)條而言,以下義務是獲豁除義務 —— (a) 支付受保障存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義務; (b) (就獲豁免而不受《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第581章)第12(1)條規限的金融機構而言)支付以下計劃所涵蓋的存款的義務︰保障該機構在其香港辦事處接受的存款的存款保障計劃(或性質相類的其他計劃); (c)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產生的支付工資或以下任何一項的義務 —— (i) 年假薪酬; (ii) 年終酬金; (iii) 假日薪酬; (iv) 長期服務金; (v) 產假薪酬; (vi) 侍產假薪酬; (vii) 代通知金; (viii) 遣散費; (ix) 疾病津貼; (x) 終止僱傭金; (d) 在《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規例》(第272章,附屬法例A)第2條所界定的保險單下,獲香港汽車保險局所管理的無償付能力賠償基金所保障的義務; (e) 在《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38條所界定的因本部的規定而發出的保險單下,獲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管理局所管理的保險公司(僱員補償)無力償債計劃所保障的義務; (f) 如任何由某條例或根據某條例設立的計劃的設計目的,是在保險單的保險人變為無力償債的情況下,確保某些人得到補償,而有任何根據該計劃要求補償的申索提出——關於該申索的、在該保險單下的義務; (g) 金融機構在直接或間接參與金融市場基建方面的義務; (h) 如任何金融機構已將其資產質押,或已將其資產提供作抵押品或作支付保證金之用,而任何金融市場基建就該資產擁有抵押權益——關於該權益的義務。 (2) 在第(1)(h)款中 —— 抵押權益 (security interest)指為確使任何款項獲支付或其他義務獲履行而持有的利益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