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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4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4條

第4條

凡根據第(2)款施加暫停 —— (a) 該項暫停的開始時間,是訂定該項暫停的文書首次發布之時;及 (b) 該項暫停的終結時間,是該文書指明的暫停期完結之時,該時間不得遲於該文書發布當日後的首個營業日屆滿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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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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