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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第3條

然而,如有關合資格合約涵蓋有關合資格實體的權利及負債,而該等權利及負債,已轉讓予另一實體,則第(2)款只在以下情況下適用:觸發有關終止權生效的事件,是由該另一實體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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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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