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人的任命
第95條
(1) 為施行本部而作出的獨立估值師委任,須由財政司司長任命的人(委任人)作出。 (2) 財政司司長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任命委任人。 (3) 財政司司長須安排在憲報刊登委任人的任命公告。 (4) 委任人的任命在第(3)款所指的公告刊登時生效。 (5) 委任人可隨時藉給予財政司司長的書面辭任通知,辭任委任人。 (6) 財政司司長須安排在憲報刊登委任人的辭任公告。 (7) 委任人的辭任在第(6)款所指的公告刊登時生效。 (8) 縱使在某人以委任人身分作出某作為後,發現該委任人的任命有欠妥之處,該作為仍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