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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95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95條

委任人的任命

第95條

(1) 為施行本部而作出的獨立估值師委任,須由財政司司長任命的人(委任人)作出。 (2) 財政司司長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任命委任人。 (3) 財政司司長須安排在憲報刊登委任人的任命公告。 (4) 委任人的任命在第(3)款所指的公告刊登時生效。 (5) 委任人可隨時藉給予財政司司長的書面辭任通知,辭任委任人。 (6) 財政司司長須安排在憲報刊登委任人的辭任公告。 (7) 委任人的辭任在第(6)款所指的公告刊登時生效。 (8) 縱使在某人以委任人身分作出某作為後,發現該委任人的任命有欠妥之處,該作為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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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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