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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4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4條

第4條

處置補償審裁處在裁定申請時,須確保有關研訊程序各關涉方,均獲給予合理的陳詞機會,以及有權傳召、訊問和盤問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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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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