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如有關處置機制當局並非申請人,有關委任人在根據第(5)款獲通知有關委任被撤銷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書面通知該當局該項委任被撤銷。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6條
如有關處置機制當局並非申請人,有關委任人在根據第(5)款獲通知有關委任被撤銷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書面通知該當局該項委任被撤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