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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99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99條

委任新的估值師

第99條

(1) 在獨立估值師的職位出缺(包括因根據第98(1)條撤銷委任而出缺)後,有關委任人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按照第96條,委任新的獨立估值師。 (2) 在新的獨立估值師根據第(1)款獲委任後,有關處置機制當局可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藉向停任獨立估值師的人送達書面通知,要求該人在該通知指明的限期內,以該通知指明的方式,向獲委任為該人的獨立估值師職位繼任人的人,提供本款適用的文件、紀錄或帳目。 (3) 第(2)款適用於 —— (a) 有關人士以獨立估值師身分獲提供的文件; (b) 該人按第96(5)條規定而備存的紀錄或帳目;及 (c) 該人以獨立估值師身分擬備的、攸關繼任的獨立估值師根據本部執行職能的其他紀錄。 (4) 根據第(2)款要求提供的文件,可包括文件的正本,或以任何形式持有的文件複本。 (5)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第(2)款所指的要求,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一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第3級罰款;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如屬持續的罪行,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第3級罰款。 (6) 凡任何人為遵從第(2)款所指的要求而出示任何文件,而該人明知或理應知道,該文件中有任何要項是虛假的,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7) 根據第(1)款委任的新獨立估值師,可對其前任獨立估值師所做的任何事情,作該新獨立估值師認為合適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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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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