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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第3條

第(2)款適用於 —— (a) 有關人士以獨立估值師身分獲提供的文件; (b) 該人按第96(5)條規定而備存的紀錄或帳目;及 (c) 該人以獨立估值師身分擬備的、攸關繼任的獨立估值師根據本部執行職能的其他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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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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