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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6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6條

第6條

凡任何人為遵從第(2)款所指的要求而出示任何文件,而該人明知或理應知道,該文件中有任何要項是虛假的,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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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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