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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人 —— (a) 不得將其根據本部取得的資料,用於根據本部執行職能以外的用途;及 (b) 不得將其在協助他人根據本部執行職能的過程中獲悉的資料,用於協助該人執行該職能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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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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