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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第(4)款所述的任何一種情況下,須作出以下的可推翻推定:就有關受影響實體對處置前債權人負有的債務(不論根據合約還是以其他方式產生)而言,處置待遇不遜於清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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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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