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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4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4條

第4條

有關情況是,在有關處置過程中 —— (a) 有內部財務重整文書就有關受影響實體而訂立,但有關負債不受該文書所載的內部財務重整條文規限,以致該項負債繼續按相同的條款而屬該實體的負債;及 (b) 該項負債已根據第5部文書,轉讓予另一實體,而該另一實體承擔該項負債所據的條款,與由原來的受影響實體承擔該項負債所據的條款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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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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