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有關獨立估值師須決定,有關處置前債權人或處置前股東有權獲付補償,而補償款額相等於該估值師根據第103(1)(c)條評定的差額。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有關獨立估值師須決定,有關處置前債權人或處置前股東有權獲付補償,而補償款額相等於該估值師根據第103(1)(c)條評定的差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