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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第1條

處置補償審裁處在接獲第107(1)條所指的申請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 —— (a) 將關於該項申請的公告 —— (i) 在審裁處的互聯網網站發布;及 (ii) 在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刊登(該2份報章,須是審裁處選擇的,選擇準則是使該公告有最大機會被相當可能受影響的人留意); (b) 向有關獨立估值師,送交有關申請書的文本;及 (c) (如有關處置機制當局並非申請人)向該當局送交關於該項申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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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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